4.4
其他规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
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
4.4.3
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不量2m3。
4.4.5
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
4.4.6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
4.4.7
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至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至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4.8
非单一加工类别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
4.4.9
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的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改建排放口;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