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兵器弹药装药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弹药装药生产中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梯恩梯、地恩梯、黑索今等主要弹药装药
工业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弹药生产厂的排放管理,以及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3900
水质 黑索今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13903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T 13904
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 技术内容
3.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
排入GB3838的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的第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1.2
排入GB3838的Ⅳ、Ⅴ类水域和GB3097的第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1.3
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对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按第3.1.1条和第3.1.2条要求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GB3838的Ⅰ、Ⅱ类水域和Ⅱ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及GB3097的第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改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弹药装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2.1 1994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弹药装药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mg/L
4 其他规定
4.1
清理装药 设施和作业场所时,应先收集残药
,后用水清洗。
4.2
冲(擦)洗装药工房用水,每班每平方米不得大于4L。干燥地面洒水增湿,但洒水不得流淌。
4.3
洗涤工作服用水,每千克干衣不得超过120L。
4.4
现有装药工房的废水沉淀池中的沉淀物必须定期清理,妥善处置。
4.5
装药工房的含药废水应采用快速过滤方法,减少炸药和水的接触时间,降低污染物的浓度。及时更换滤网或滤布。
4.6
包装箱(袋)内的炸药应倒净。用过的包装箱(袋)应妥善保管与处理,禁止雨淋或用水清洗。
5 监测
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和废水流量计量装置。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工厂废水总排放口
5.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每2h采集一次,计算日均值;生产周期大于8h,每4h采集一次,计算日均值。
5.3
排水量计量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3执行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