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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19830409 发布1983-10-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1 排放规定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Effluent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ship

GB35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排放区域

内河

 

沿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250/100毫升

 

不大于250/100毫升

 

不大于1000/100毫升

 1.3 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河

 

沿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漂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 其他规定2.1 名词解释2.1.1 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2.1.2 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2.1.3 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2.1.4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2.1.5 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2.1.6 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磁品及其类似废弃物。2.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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