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在以下地区,全盐量水质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1.1 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
4.1.2 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4.2 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5.1 本标准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5.2 严格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水质及农作物灌溉定额进行灌溉。
5.3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护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本标准。
5.4 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6水质监测
6.1 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对污灌区水质、土壤和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6.2 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氰化物、三氯乙醛及丙烯醛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6.3 本标准各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注:分析方法来源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a.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方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
b.环境污染标准分析方法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7年;
c.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d.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技出版社,1964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荣、崔淑贞、徐应明、赵静、杜道灯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